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738号
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茂茂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清,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久众。
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