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1583号
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茂悦广场3号-908室,确认送达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指定收件人王家玉,联系电话13952181813。
法定代表人:谢士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联系电话13837754087。
法定代表人:高久众,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原告徐州宁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