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30民初208号
原告:桐柏人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北环路火车站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053372692P。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733873693A。
法定代表人:高久众,任执行董事。
原告桐柏人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桐柏人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柏人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8.00元,由原告桐柏人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高源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