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中恒雅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374号

原告:成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邓颖,成都**电梯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恒雅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41号6栋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成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雅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秋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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