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花水湾温泉第一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6645号
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花水湾温泉第一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花水湾温泉第一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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