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川达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6504号
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川达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川达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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