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8474号
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邓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家先。
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7元,由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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