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民初1798号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滨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磊,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湖高级住宅21幢2室。
法定代表人:涂仁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村(长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晓丹
审判员 高妙婕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