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景龙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9559号
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景龙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书记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