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02执恢174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有生产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小型冷库一个、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132S2-2)一台、不锈钢水槽一个(方形)、GR-7000真空滚揉机一台(出厂编号20150106)、夹层锅两台(产品编号2014446/2014447,型号500)、反渗透净水机一台(白雪牌)、不锈钢储水箱一个(方形)、汇丰牌DZ-600/2S型真空包装机两台、高温灭菌机一台(无型号、无铭牌)、不锈钢水桶一个(圆柱体、有盖)、不锈钢水桶一个(圆柱体、无盖)、包装纸箱100捆、塑料包装盒11捆、小真空包装袋若干)。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迎迎
书记员  李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