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02执恢17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皖16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天降食品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有104万元欠款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书记员  李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