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6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60786Q。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96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