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184号
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南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