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兴利水利水电工程局

济南历城兴利水利水电工程局、***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81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历城兴利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历城兴利水利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历城兴利水利水电工程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