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36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然,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23949。
法定代表人:杨开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稳,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系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计379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覃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佳雯
书 记 员 植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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