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367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然,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23949。
法定代表人:杨开越,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覃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佳雯
书 记 员 植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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