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20576号
申请人: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2号福庆国际广场A栋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南江银石二街(蒙秋凡房屋)。
法定代表人:杨开越。
被申请人:***,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南宁市星湖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7531.47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147531.47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804602022000××××】,为申请人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飞越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7531.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芳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春燕
书 记 员 秦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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