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昊辰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81民初430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芙蓉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1,女,汉族,1967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昊辰电梯有限公司、***、***1、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1、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