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双强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369号

原告:杭州双强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珍。

被告: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v>

法定代表人:卢学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双强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双强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5元,由原告杭州双强市政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孝平

书 记 员 陈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