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4执4080号
申请执行人:马美修,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安居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
被执行人: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85992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马美修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0)浙0784民初4492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4080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141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美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