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948-2号
原告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7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丰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