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3民初956号
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5号楼C座南C3666室。
法定代表人:卫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岳,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汇富苑小区北门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新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翔,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王洪翔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38133元,违约金33566元,以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山东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监控工程施工协议,原告承接齐鲁文化产业园内的消防监控整改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工程如期竣工后经被告验收,2018年4月24日双方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352327.56元,被告已支付214194.62元,剩余工程款138133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实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我方多次联系原告要求整改,但是被告以不具备整改能力推脱;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消防大队对我单位进行了整改处罚,罚款共计2万元;2、我方所出具的建筑工程结算书仅仅是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并不能表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验收;3、鉴于原告存在合同违约情形,我方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山东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监控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原告提交的长清区汇富商城消防、监控工程验收单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收条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交《关于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维修的说明》、《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各一份用于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山东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监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山东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监控工程,工程价款共计327000元,施工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0日,施工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周后,双方签字确认,支付总工程款70%,按消防整改内容,消防整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结款前甲方需提供全额发票。关于工程的验收和移交:1、系统调试开通一周内,甲乙双方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双方各指派2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系统做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周后方可签字确认,并由乙方移交给甲方。2、达到消防大队验收标准: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以及消火栓内水量达标。关于设备保修:1、出现简单基数问题时,乙方应提供电话咨询;2、电话咨询无法解决的,对复杂技术问题,乙方应24小时内到现场服务。重大技术问题应在12小时内到现场服务。约定时间未到场,甲方可自行找专业人员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3、系统开通后两年内如出现使用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故障是因人为或意外引起的,需调换的设备或零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免费维修。4、质保期为两年。关于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乙方应书面催促甲方,若逾期30日仍未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1)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技术要求,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并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三违约金。(2)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千分之三。(3)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交付工程,乙方负责免费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百分之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以结算及付款。(4)未提供设备保修服务,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千分之六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一份,验收结论为消防联动系统运行正常,验收合格;监控系统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原、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建筑工程结算书》一份,结算产业园消防维保及山东齐鲁文化产业园监控系统总造价为352327.56元。被告于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维修的说明》一份,载明:“自2017年产业园使用维修资金对消防工程进行维修,由于施工尾期细节问题未能修复,至今消防工程维修尾款未能支付我方。2019年6月根据甲方的律师回函要求我方给予整改,由于细节部分维修,我方已无能力修复,经双方协商,我方委托第三方对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工程进行后期维修,其后期细节维修的费用由我方在本次维修的剩余尾款中支付,经我方与第三方协商确定本次维修费用为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特此说明!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9日星期五杜元坤186××××2423”。2019年11月28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清区大队向山东齐鲁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2019年12月31日,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济消长(消)行罚决字【2019】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齐鲁文化产业园(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214194.62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是因其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原件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施工完毕后,被告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最终确定涉案工程造价为352327.56元。后因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问题,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原告在收到被告要求维修整改的通知后,向被告出具了《关于齐鲁文化产业园消防维修的说明》,说明中自认无法对消防工程中细节部分进行维修修复,并要求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后期维修,自愿支付维修费3万元。被告在收到该说明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份说明内容及效力的认可。因该维修费用原告至今未付,因此应该在被告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因涉案消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清区大队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双方达成维修说明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是否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维修,且双方均无法确定导致该次处罚的原因是双方发现的并约定维修的部分,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应该对该次处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应由原、被告分别承担该次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宜。关于违约金的支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情形,且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12月2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即2019年12月1日,因此本院认为应该由被告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为宜。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52327.56元,被告已支付214194.62元,扣除维修费3万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8132.94元。由被告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
因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无法进行法庭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8132.94元;
二、由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欠付剩余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元,由原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4元,由被告济南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