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30号
申请人: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5号楼C座南C36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567822X7。
法定代表人:卫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东营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付款220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22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