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910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闯,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被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华夏涂料商城**楼营业房**div>
被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楼****iv>
原告***与被告张成闯、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璐
书记员马小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