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4234号
原告: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号*座*楼***室。
被告:***,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住址。
被告:***,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既未另行提供送达地址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因此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13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