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接某某与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五终字第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接仁举。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接仁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中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其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上诉人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岳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