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奥力丰金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021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4520.00元。执行费:236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5.35元到法院账户,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19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