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1305号
上诉人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