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恢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兴华东路6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中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03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2年9月5日、12月1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已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兴华东路6577号房产【不动产权号:鲁(2016)**市不动产权第××号、××号、**市房权证密州街办私字第××号】、位于**市舜耕路10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6)**市不动产权第××号】,暂无法申请处置上述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土地、房产信息。 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 5、2022年12月23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