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02执恢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乐川街与文化路交叉处虞鑫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宗禄,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雨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东关居交通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被执行人:李刚。
本院在执行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
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