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乐川街与文化路交叉处虞鑫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宗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165640452,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未履行的债务90146元及利息127158元,负担诉讼费2489元。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2)安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已履行181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72046元及利息127158元,应负担诉讼费2489元。
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6日、9月8日、11月1日、12月3日四次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丘市支户存款51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存款13000元,本院已冻结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划拨181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27日到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已被全部抵押查封。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刘光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宿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