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恢3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乐川街与文化路交叉处虞鑫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宗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009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树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