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郑母镇东涝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582818382。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1251.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1251.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