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郑母镇东涝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郑母镇东涝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54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23年3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存款15992.09元。其中过付款15852.09元、案件执行费140元。于2023年3月9日将过付款15852.0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81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