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终4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东涝洼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孟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东涝洼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上诉人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向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仲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