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1执24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泗水县昱鹏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士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