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恒达路399号。
委托代理人:袁存强,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经济开发区西安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鲁0812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8000.00元。执行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相关材料,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分别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H×××××号机动车一辆、鲁H×××××机动车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安西路6号15号房房产一套。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厂房做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曝光。经约谈,申请人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立
审判员  赵华光
审判员  曹福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