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2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恒达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3346.5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12月1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6.本次执行到账金额0元。
综上所述,上述被执行人因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