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9233号
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96162442W,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区恒达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17077,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