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恢2103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份。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执恢210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