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1执恢42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8)鲁13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11执恢427号,执行标的74520.56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无银行存款余额。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用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建鹏 审判员  马元林 审判员  王兆山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