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3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田晖。
被执行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0004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付冬明。
被执行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400米动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文圣。
被执行人:临沂中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江泉大酒店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林洪标。
被执行人: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立才。
被执行人: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300米动力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风明。
被执行人: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
被执行人:山东华盛江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
法定代表人:张成新。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华盛加油站,住所地:罗庄区罗四路陶瓷商城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风友。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通达南路与湖北路交汇江泉国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崇庆。
被执行人:山东江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与通达南路交汇处江泉国际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于得淼。
被执行人: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江泉工业园三江路与四海路交汇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被执行人:临沂市盛森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山东江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华盛江泉城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
被执行人: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双月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
被执行人: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友生。
被执行人: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
法定代表人:高凤升。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临沂中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华盛江泉热电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华盛加油站、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江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临沂市盛森家居有限公司、山东江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1469号执行证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