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83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孙家对河村454号。
委托诉讼代表人:**朋,山东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通达南路与湖北路交汇江泉国际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450755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