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临沂中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311执恢31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868303479E,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宝泉路4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临沂中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MPFG90,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江泉大酒店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盛江泉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17434A,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 法定代表人:张成新,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江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6706037F,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盛庄街道湖北路与通达南路交汇处江泉国际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于得淼。 被执行人:山东江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730276345,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47035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300米动力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784121105,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江泉工业园三江路与四海路交汇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市**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62519242B,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721352XB。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086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0004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MPLKX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400米动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4090784H,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6216775N,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2008790E,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华盛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06060304Y,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陶瓷商城南2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450755XR,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通达南路与湖北路交汇江泉国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0885581Q,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中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盛江泉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江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江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临沂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富通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华盛加油站、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公证处作出的(2022)鲁临沂罗庄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0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 审查表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