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1482号

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潍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6987837Y。

法定代表人:徐希国。

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36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科技公司”)与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美达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美达电力公司诉经纬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日在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美达电力公司在莒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经纬科技公司起诉美达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美达电力公司起诉经纬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请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期为2020年7月2日,本院受理案件的日期为2020年8月4日,本院受理案件的日期在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日期之后,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莒南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美达电力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于法有据,其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此本案应移送至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