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2907号
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3658。
法定代表人:孙运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新区潍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6981837Y。
法定代表人:徐希国,总经理。
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0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36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潍坊潍城支行营业部23×××94账户存款3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尊宇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