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412号
申请人: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潍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6981837Y。
法定代表人:徐希国。
被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3658。
法定代表人:孙运东。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1605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经纬钢帘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16056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