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5825号
原告(反诉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博,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王家庄子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刚,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4元,减半收取计14152元,由原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莒南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隽希春
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