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413号
原告: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五寺庄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493294835Q。
法定代表人:黄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凯,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莒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天桥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0Y7W2W。
法定代表人:陈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茂全,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0686358。
法定代表人:孙运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莒南县供电公司、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2元,由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