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7051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051号
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迎湖村路**。
法定代表人:顾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孙运东。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